【环问问说案例7】私设暗管排污罚款10万!

2019-03-22 10:23:37发布

【环问问说案例】私设暗管排污罚款10万!

来源:佛山环保局


佛山市高明区开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张行政拘留单,杨梅一石场公司被罚款10万元,2名主管被公安局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高明杨梅河,传说中的“牛奶河”


案情简介

高明区环保局对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华拓石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拓石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石场利用石粉泥浆水的收集池一旁底部的一个人工阀门,通过一条私设的与该人工阀门连接的直径约为40厘米,长约为200米的暗管将收集池内900立方米的石粉泥浆水排出石场外,最终流入杨梅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制度的规定。


案件处理过程

对于华拓石场的上述违法行为,高明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华拓石场下游


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为:环保局对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后发现不法行为进行立案,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石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人工阀门和与该人工阀门连接的直径约为40厘米、长约为200米的暗管,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该石场后。该石场于当日缴纳罚款。环保部门于一月后督查发现:该石场已停止违法行为,排放口及阀门已用水泥封闭,未发现有排放现象。


华拓石场外河涌废水排放口


因该石场违反污染源排放口管理制度私设暗管排放石粉泥浆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环保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违法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经公安机关审理查明:华拓石场主管谢某因担心华拓石场的收集池收集能力有限,遂授权给操作工魏某打开收集池一旁底部的一个人工阀门经一条私设的暗管将收集池内约900立方米的石粉泥浆水排至石场外,最终流入杨梅河。上述2名嫌疑人对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供认不讳。


对此,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依法对谢某和魏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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