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案例5】没上污染治理设施就生产!危险废物无识别标志!

2019-03-20 11:13:04发布

来源:佛山环保局

基本案情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南海雷诺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1.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一套铬化工序正常使用,但未配套建设含铬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含铬废水排往总处理设施;

2. 该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废油漆桶、废油料桶等危险废物杂乱堆放。

案件处理过程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先依法立案,然后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听证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6万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公司未配套建设含铬废水处理设施、铬化工序已投入使用的行为处罚款35万元,对该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综上,决定对该公司共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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