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查询工具(2019年)
一级类别
二级类别
序号 | |
重点 | |
简化 | |
登记管理 |
属于本名录第 1 至 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 109 至 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属于本名录第 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 109 至 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250 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500 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注
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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