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案例15】家具厂非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被罚款3万元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案情回顾
佛山市南海永华轩家具厂位于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内,主要从事家具制造业。建设项目已通过南海区环境保护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于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某日,南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喷漆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不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喷漆治理设施水帘机及水喷淋系统循环池里均没有水。
随后,南海区环保局以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喷漆设备正常使用
水喷淋系统循环池里均没有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版)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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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