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案例11】项目未批先建?这家企业被责令停建并罚款10万!

2019-03-27 11:22:22发布

【环问问说案例11】项目未批先建?这家企业被责令停建并罚款10万!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案情回顾

禅城区环境监察人员对“佛山手心制药有限公司”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报批,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就擅自开工建设萃取生产车间及配套的废气、废水治理设施。萃取生产车间及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已安装完毕,废水治理设施已安装完成工程量的80%。



项目的新建萃取车间(中药提取车间),正常进行施工建设及设备安装,生产设备及废气处理设施已完成建设及设备安装。

环保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否则将进行按日连续处罚。随后针对其已存在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禅城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72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其停止新增车间建设并罚款10万,当事人收到决定书后缴纳了罚款,并停止车间建设。


项目的新建日处理350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进行施工建设及设备安装,工程已完成80%。

 

案例分析

本案是新《环保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效后查处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10万元,并提醒如拒不停止建设,要启动按日连续处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停止建设应该是责令整改后立即实施,而不是收到处罚决定后。

1.新《环保法》实施后对“未批先建”处罚的变化,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情形屡见不鲜,是查处的最常见环保违法行为,主要有“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批准超五年未重新审核三种情形。其中“未经批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已报送,但环保部门尚未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二是环保部门已作出不同意的审批决定。本案例就是第一种情况。


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允许企业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只有不在期限内补办,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不再适用,而是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直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选择责令恢复原状。


2.关于“未批先建”罚款金额的问题。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未批先建”要处以罚款,但没有明确具体罚款金额。目前,“未批先建”罚款金额有两个依据:一是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是依据《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可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对“未批先建”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处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启示

1.“未批先建”执法主体的变化。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不限于环保部门,还包括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环保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已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应当包括涉案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


2.“未批先建”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按日连续处罚。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要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并注意在规定期限内复查,如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按日连续处罚,需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申请查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未申请查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查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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