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案例6】偷排废水,责任人被刑拘

2019-03-21 10:46:17发布

来源:佛山环保局

    禅城首例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案件作出决定,佛山市禅城区一陶瓷抛光加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潘某因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一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是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禅城区首例环境违法行政拘留的案件。


环保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生产车间排水情况

私设暗管 偷排废水

    禅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南庄镇的一家陶瓷抛光加工企业违反环评文件“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的要求,私设管道,将生产废水从废水沉淀池引入厕所用于冲洗,冲洗废水再经暗管排入附近河涌。



检查废水沉淀池


迅速立案 责任人被拘留

针对该企业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禅城区环保局迅速立案,通过现场勘察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查清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违法企业立即拆除私设的暗管,并处罚款七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起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违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潘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环保执法人员在研究企业的排水走向问题


启示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禅城区首例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案件,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以“经济处罚+人身罚”的“组合拳”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威力显现。


接下来,环保部门会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对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绝不姑息,按环保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在此,环保部门也提醒辖区内的企业,要提高环保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守法经营,切勿心存侥幸,否则,新环保法的“牙齿”随时都会“咬”下来。



检查企业的相关证照并做现场笔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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