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塑料加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对某塑料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染物自行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经调查,2021年1月至9月,该公司对1#废气排放口(DA001)的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粉尘废气排口(DA002)的颗粒物、废水排放口(DW002)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多项指标开展了自行监测,但监测频次均不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例如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废气排放口(DA001) 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但该公司9个月内仅开展了2次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定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98万元。
案件解析
此类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典型性,易于被排污单位所忽略。执法人员将持续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督促其增加主体责任意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主动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法律责任义务。在日常管理中,排污单位应结合自行监测方案做好监测实施过程中的台账记录,防止漏测、少测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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