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属制品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对某金属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除排污许可证载明的4个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DA003、DA004)以外,还有一个VOCs废气排放口,对应的处理设施为活性炭吸脱附废气处理设施,该废气排放口现场检查时正在排放,风机开启中,排风量较大。经调查,该公司计划对VOCs废气处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完成后不再使用上述设施及废气排口,故未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证。后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未按期完成设备改造,仍使用活性炭吸脱附废气处理设施对废气进行处理。
查处情况 该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82万元。 案件解析 该企业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未做到如实申报,未填报旧有的废气排口信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该排放口及对应废气处理设备处于实际使用状态,不符合按证排污的要求,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本案中企业对废气处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努力取得向好的环境效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忽视了排污许可法定义务,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企业应根据生产及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动态管理,如实申报排污治污情况,做到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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