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佛山一企业被罚14.64万,就因为干了这件事!

2019-06-11 16:18:10发布

日前,佛山市成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因未批先建和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14.64万元。

 

△喷漆房内有已经喷涂油漆的半成品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4日,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成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建设4个喷漆房,该4个喷漆房总投资额为7万元;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喷漆房于2015年年底建成后投入使用,喷漆房使用过程中有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查时该4个喷漆房未生产,喷漆房内有已经喷涂油漆的半成品,地面有油漆渣及原料油漆桶。

 

佛山市成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喷漆房使用过程中有污染物排放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决定对佛山市成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处罚款0.14万元;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14.5万元。综上,佛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4.64万元。



△擅自建设4个喷漆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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