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佛山一工厂被罚款60万元,就因为……

2019-07-02 17:34:29发布

7月30日,三水区环保局对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臻泰泉燃料油加工厂未配套治理设施投入生产和超标排放行为进行处罚,共计罚款60万元

 

 

案件经过

 

2018年4月,执法人员对该燃料油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65个储罐,有3个燃料油调和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未能提供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现场三水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厂的臭气浓度进行了取样监测。

 

执法人员在厂内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调查,该燃料油加工厂没有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同时根据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厂界臭气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厂厂界臭气排放浓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监测人员进行恶臭采样监测

 

 

处理结果

 

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分别对该燃料油加工厂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两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合计罚款人民币60万元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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