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擅自闲置治理设施,三水乐平一企业被罚45万元

2019-07-01 17:01:12发布

日前,三水区乐平镇环保局

对一家环境违法企业

开出了45万元的罚单

具体是怎么回事?

2017年7月下旬,乐平镇环保局接到百合嘉园小区居民的投诉,反映其在夜间经常闻到刺激性气味。乐平镇环保局对此高度重视,于7月24日晚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片区进行夜间巡查。在巡查中发现,佛山市威麦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附近有较浓的刺激性油漆味,与百合嘉园小区居民投诉反映的气味相似。

 

执法人员在该公司附近闻到较浓的刺激性油漆味

该公司正在进行喷漆作业

 

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开启,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同时执法人员在车间下风口能闻到较浓的刺激性油漆味。

 

该公司水帘柜干燥

该公司uv光解设备未开启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喷漆工序的生产,并对其立案查处。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因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相关负责人环保责任意识不足等原因,导致喷漆工序在生产时未开启废气治理设施。

 

该公司闲置治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日前,乐平镇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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