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佛山一企业扬尘防治不力,被罚款3.2万!

2019-07-01 16:27:28发布

日前,佛山市品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因物料堆场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被罚款3.2万元

 

执法现场

 

2018年1月10日,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品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使用的煤炭、石膏、砂土、煤灰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露天堆放在公司区内,物料堆场未设置密闭围挡、未釆取覆盖措施、未安装喷淋设备。

 

该公司生产使用的煤炭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设置密闭围挡、未采取覆盖措施

 

该公司物料堆场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款3.2万元。

 

该公司生产使用的砂土、煤灰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设置密闭围挡、未采取覆盖措施、未安装喷淋设备

 

法条链接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仓库)的经营管理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底化处理,实行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连续硬质密闭围挡,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二)在密闭式堆场装卸或传送物料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装置、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在非密闭式堆场装卸或传送物料的,采取覆盖或者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出口处设置洗轮机、洗车池,四周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驶离作业场所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

(四)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保持其出入口通道的清洁,不得有散落物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场经营者应当依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打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