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废气直排,佛山一企业被罚150万!

2019-07-01 16:48:44发布

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31日对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3台熔铸炉部分废气未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直接由投料口逸散后从车间及车间顶部排放到外环境。

 

该企业熔铸炉产生烟尘大部分逸散排放

 

2017年11月9日,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熔铸炉废气违法排放行为。2017年11月15日,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发现该公司有两台熔铸炉在生产使用,部分烟尘仍然未经废气治理设施直接逸散排放到外环境。

 

该企业熔铸炉配套的烟尘治理设施收集管道未接通,产生烟尘未通过收集处理直接逸散

 

该公司熔铸炉部分废气未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排放到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于2017年12月18日对该公司2017年10月31日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2号熔铸炉上方未接通的废气收集管道

该企业1号熔铸炉在用,粉尘大量逸散

 

由于2017年11月15日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时,该公司仍未按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该企业3号熔铸炉废气收集管道未接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按照原处罚数额(25万元整)为基数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段为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15日,计罚日数为6日,即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0万元整(25万元/日*6日=150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并于3月20日送达该公司。

 

该企业熔铸废气大量逸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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