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佛山一建材公司被罚39.6万,就因为干了这事!

2019-06-20 17:43:12发布

佛山市南海区兴环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因违反扬尘管理制度、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环保部门罚款39.6万元。

 

废气收集设施不完善

 

2017年8月10日,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南海区兴环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两个渣土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一个煤场未设置密闭、围挡、洒水等措施,堆积的煤较多,部分煤无顶棚遮盖。

2、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废气收集设施有破损,部分废气从破损处直接排放。

 

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针对该情况,佛山市环保局依法立案调查,佛山市南海区兴环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渣土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对该公司违反扬尘管理制度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6.1万元。

 

渣土场全貌

 

佛山市南海区兴环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3.5万元。

 

综上,对佛山市南海区兴环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39.6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打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