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罚款35万元!佛山一公司扬尘防控不力被“按日计罚”

2019-06-12 17:39:40发布

日前,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对区内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共计处罚35万元

 

 

案件具体经过是什么样的呢?

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

 

案件经过

2017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三水区西南左田开发区的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现场堆放的沙土等物料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有效覆盖措施。

 

当日,执法人员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对物料进行密闭或采取设置严密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8月5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堆放的沙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于第一次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在2017年8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复查时该公司仍存在的违法行为,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实施按日计罚。

 

处理结果

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在2017年11月24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原处罚决定罚款数额(5万元)按日连续计罚,计罚时间段自2017年7月30日至8月5日,计罚日数为7日,罚款人民币35万元

 

根据大气法规定,对于建筑施工或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及超标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四种行为,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没有上限,处罚力度很大。

 

为此,三水区环境保护局提醒各企业,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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