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佛山一公司超标排放废气被罚款44万!

2019-06-06 17:40:21发布

近日,佛山市科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因运营锅炉排放废气超标的行为被罚款44万元。

 

 

2016年11月10日,受佛山市环保局委托,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佛山市科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在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运营的1台20吨/小时燃生物质锅炉(烟囱高度50米)进行监测,监测数据显示,该锅炉排放废气中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324 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150 mg/m3),超标倍数为1.16倍;排放废气中烟尘折算浓度为96 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 mg/m3),超标倍数为3.8倍。

 

佛山市科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运营的锅炉排放废气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17年3月13日,佛山市环保局对佛山市科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运营锅炉排放废气超标的行为处罚款币44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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