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私设暗管?禅城一企业被罚六万,责任人被移送拘留

2019-05-15 16:17:33发布

日前,佛山市禅城区鸣汇装饰工艺厂项目被禅城区环保局罚款六万元,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审查实施行政拘留。

 

环境监察人员对企业废水进行采样

 

主要事实:私设暗管排污

2016年4月26日,禅城区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佛山市禅城区鸣汇装饰工艺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正常生产,主要从事陶瓷工艺砖加工生产。根据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废水需采用三级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再回用。但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陶瓷废水经简易沉淀后,通过铺设在地下的白色硬塑料管直接排向厂外下水道。

 

环境监察人员在该硬塑料管的废水排放口处采样并委托禅城区环境监测站检测分析。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废水的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超出标准值。

 

废水排放口

 

处理:罚款六万,移送拘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禅城区环保局作出罚款六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审查实施行政拘留



法条链接

 

新《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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