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48.1—2018
目 次
前 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1
5 监测方案制定.............................................................. 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5
7 其他...................................................................... 6
ⅰ
HJ 948.1—2018
前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7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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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1345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氮肥工业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氮肥工业包括生产合成氨以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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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所有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其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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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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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空压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夜间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空气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参照 HJ 2.2、HJ/T 2.3、HJ/T 91、HJ /T 194、HJ 442 中相关规定设置地表水、海水监测断面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4 执行。环境空气监测时间应与厂界周边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时间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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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需求按照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正常工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成分分析)、火炬系统及冷却塔的工作状态等数据。
6.1.2.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废气以及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对应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污染因子、治理设施设计参数、风量、对应生产设施生产负荷、运行参数。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及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表 5。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
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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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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