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罚款50.9万!佛山一家具公司违规排放废气等被“揪”

2019-06-11 17:11:39发布

日前,佛山市南海金宝丽家具有限公司因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被环保部门罚款50.9万元

 

未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油漆桶等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露天堆放

 

美式车间二楼1间底漆房和1间面漆房共用的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已拆除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17年8月11日,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南海金宝丽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美式车间木工部正在生产,配套的粉尘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未运行,部分粉尘未经收集处理从窗户直接外排;美式车间二楼油漆部3个喷漆房正在使用,配套的2套喷漆废气治理设施采用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其中一套废气治理设施闲置未用,另一套已擅自拆除,喷漆废气经水帘柜直接排放。

 

2.未按照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固体废物中露天堆放。

 

美式车间二楼1间面漆房正在使用

 

美式车间二楼另外一个底漆房正在使用

 

该公司在生产作业时停止运行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擅自拆除喷漆废气治理设施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第二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45万元

 

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第四部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3.6万元

 

美式车间二楼靠近油磨工序的底漆房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美式车间二楼靠近油磨工序的1间底漆房正在使用

 

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第四部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2.3万元

 

综上,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50.9万元

 

美式车间木工部粉尘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未运行

 

美式车间木工部粉尘堆积在地面,部分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经窗户之家外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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