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法】佛山一公司被罚款29万元,就因为做了这些事!

2019-05-23 11:33:11发布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18日上午,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现代铜铝型材有限公司石碣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2台搓灰机,配套有高温布袋除尘设施,产生的部分废气和粉尘未经收集处理,通过车间顶棚及窗户无组织排放;铝灰堆放场所未落实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8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台搓灰机已经停止使用,但铝灰堆放场所仍未落实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9月6日,佛山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搓灰炉及铝灰堆放场所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搓灰房粉尘无组织排放



搓灰房正常生产,未进行围掩



铝灰堆放场所未围掩

 

意见处理

 

佛山市现代铜铝型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佛山市环保局对佛山市现代铜铝型材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及“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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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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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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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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