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2
5 监测方案制定.............................................................. 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8
7 其他...................................................................... 9
i
前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和铁合金生产工序的自行监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宝钢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和铁合金生产工序的自行监测。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
3 术语和定义
GB 13456、GB 16171、GB 28662、GB 28663、GB 28664、GB 28665、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3.2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含有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1.1.1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监测点位。
5.1.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2
5.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5.1.2.1 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排污单位应按照 GB 16171、GB 28662、GB 28663、GB 28664、GB 28665、HJ/T 55 规定设置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5.1.2.2 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4
5.2 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4 执行。不同工序废水混合排放的,应覆盖表 4 中相应工序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从严。
5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6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土壤、空气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参照 HJ/T 164、HJ/T 166、HJ 610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或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 HJ/T 2.3、HJ/T 91、HJ 442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5 执行。周边空气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可参照 HJ 2.2、HJ/T 194、HJ 819 中相关规定执行。
7
5.5 其它要求
5.5.1 除表 1~表 5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5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 HJ 819 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数据。
6.1.2.2 原辅料、燃料采购信息
填写原辅料、燃料采购情况及物质、元素占比情况信息。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除尘、脱硝、脱硫等工艺的基本情况,按班次记录氨水和尿素等含氨物质的消耗情况、脱硫剂使用剂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等,并记录除尘、脱硝、脱硫等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
6.1.2.4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废水处理工艺的基本情况,按班次记录废水累计流量、药剂投加种类及投加量、污泥产生量等,并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
6.1.2.5 噪声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降噪设施的完好性及建设维护情况,记录相关参数。
8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要求
记录表 6 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 HJ 819 执行。
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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