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垃圾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随意倾倒垃圾将面临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警告、罚款的处罚。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处罚形式和额度。
公众如何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公众参与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
公众主要通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来参与。公众参与的常见方式有信息发布、社会调查、公众听证会、讨论会。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建设、运行等阶段,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建设项目的了解,向项目方或评价单位提供有关该项目影响的观点与意见,并在大纲及报告书审查期间进行磋商。
公众参与能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增强项目的环境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环评中公众的参与,可以协助项目方和环评工作组更全面地确认环境资源潜在的或长期的影响,以弥补环评中可能存在的遗漏和疏忽,有助于确认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通过对有关项目信息的交流、反馈,客观上增加相互理解,避免可能的冲突。
公众如何参与生活垃圾的管理?
参与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参与生活垃圾治理设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明确规定,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要求在编制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处理情况作为附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起报审。
对生活垃圾的处理和使用等行使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处理和使用生活垃圾的行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相关单位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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