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8日,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沛县鹿湾一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综合排放口正在排水,检测人员在该单位废水综合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该单位已于2021年10月25日申领排污许可证。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废水综合排放口出水总磷浓度为1.18mg/L、总氮浓度为38.0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限值(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5mg/L,总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5mg/L)。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4.8万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制度规定了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和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方向。通过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查处一批超许可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提升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水平与执法监管效能;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达标排放、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公开、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