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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09:45:00发布
_____沫小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令第48号)第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纳入固定污
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
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
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印制电路板行业排污许可证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电子工业》(HJ1031-2019),该规范目前已印发实施。
现行法律暂未对危险废物转移设置前置许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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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令第48号)第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纳入固定污
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
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
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印制电路板行业排污许可证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电子工业》(HJ1031-2019),该规范目前已印发实施。
现行法律暂未对危险废物转移设置前置许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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