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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统一为5年。
一、核心规定(全国统一)
有效期:5年(自发证之日起算)。
延续申请:需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重庆执行:重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有效期同样为5年。
二、特殊情形
试生产/临时排污: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的临时排污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淘汰类项目:若企业工艺、设备被列入国家淘汰目录,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淘汰期限。
三、到期未延续的后果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延续未获批,继续排污将按无证排污处罚,面临罚款、停产整治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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