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问问说案例4】企业偷排重金属废水,环保警察抓现行

2019-03-19 15:21:48发布

近期,有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南海区丹灶镇东联村存在电镀厂直排重金属废水的现象。接报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查专业队立即组织开展调查。

佛山市环保局联合南海区环保公安,突击检查了丹灶金沙水口北一五金制品厂,该厂负责人及两名工人被环保警察带走协助调查。


厂内堆积如山的成品


前期侦查

经前期线索收集及广泛摸查,举报反映的电镀厂实为南海区丹灶镇金源五金厂,主要进行不锈钢的酸洗氧化和抛光加工,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厂外。初步监测,该厂外排废水中镍和总铬等重金属严重超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扑了个空?

昨天上午,市环保局联合南海区环保、公安部门对投诉反映的金源五金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当天,环保、公安一行20多人来到该厂门口,不料大门紧闭,破门而入后发现该厂竟空无一人。



空厂房


自投罗网!

执法人员并没有放弃,经调查,原来该片区正好停电,工人都临时放假了。经过一番侦查,执法人员在厂内找到该厂负责人的物流票据,并通过上面的联系电话找到了该厂负责人张某。张某称其正在外头送货,马上就会回来。经过一番等待,张某终于自投罗网,回到厂内。


明知故犯

经询问,张某承认其生产过程中有使用浓硝酸浸泡不锈钢件,浸泡后的清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厂外河涌。张某现场接受记者采访时答道:“我知道这样做会污染环境,但我也有尽量控制少排放。”重金属无法被环境降解,几毫克的重金属已经可以使人体的器官病变,引起生命危险,这岂是尽量少排放就能应付过去的。


企业负责人被带走协助调查


继续调查

环保监测人员现场已在酸洗后清洗池中采集水样进行分析,该厂负责人张某和另外两名工人也一并被公安部门带走协助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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