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22年4月7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执法人员对洛阳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为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在车间外西北侧安装有注塑工序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和15米排气筒,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UV光氧设施机箱内有40根光氧灯管,其中有10根光氧灯管会亮,剩余30根光氧灯管不会亮,存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过程中,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使用问题。
02、查处情况
洛阳某塑业有限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445万元。
03、案件启示
在企业正常生产的同时,执法人员要结合日常执法和帮扶企业指导工作实际,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提高环保法律意识,采取多种帮扶指导措施,提高企业守法、遵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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