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郑州某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3-01-03 14:10:31发布

01、案情简介

2021年底至2022年初,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郑州经开区城乡结合部物流仓库开展了专项排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郑州某汽配销售有限公司在以仓储物流为主的仓库内正在进行车辆的维修,维修现场废机油桶、自喷漆等随处堆放,地面布满黑色的油渍、油泥,院内围墙一角露天存放有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废机油等废物。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单位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却形同虚设,暂存间内未存放任何危险废物,签有处置合同却从未转运,危险废物的管理存在严重的漏洞,厂区随意存放的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废机油等达到670公斤。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露天贮存的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

02、查处情况

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3、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管理不善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危害,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指导产废单位做好危险废物的管理同样重要,特别是对于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小微单位,仍应按照危废全周期流程进行管理。在本案中,位于城乡结合部物流仓库的车辆维修保养活动,往往流动性、隐蔽性强,且经营者对危险废物的危害缺乏认识,极易造成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这就需要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对象的产污、位置、经营方式等特点,总结和梳理环境管理中的隐患和弱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执法活动,达到打击违法行为、宣传法律法规、帮扶助企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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