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2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铜陵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实际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情况不符,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增破碎筛分工段废气排放口。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2021年5月9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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