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萧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违法排放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8月27日,宿州市萧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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