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7月23日,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因存在环保手续不完善,未按环保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未建立排污口档案等问题。2020年7月10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编号:91321181MA1MMND55B001R),要求其在2021年5月11日前完成两项整改工作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三条短纤维生产线均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熔融固化废气、真空煅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该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无证排污行为。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例中排污单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对此类企业应加大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后督查,督促企业做好问题整改。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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