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某发电厂未按规定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

2022-07-05 10:13:54发布

案件概要:

 2022 年 3 月 22 日上午,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执法人员赵涛、王晓磊 对禹州市某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 2019-2020 年度碳 排放配额清缴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调查,该企业2020 年 12 月 29 日被生态环境部纳入 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名 单。根据省厅安排,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单位 2019-2020 年度碳排放报告组织核查,2020年 8 月 21 日出 具了 2019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2021 年 6 月 29 日出 具了 2020 年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结论,两年的核查结果均已 告知该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 系统》向该单位发放的配额情况:禹州市某电厂有 限责任公司 2019-2020年度免费碳排放配额量为417659吨, 应履约碳排放量为 524958 吨,碳排放缺口量为 107299 吨。 配额履约缺口占比 20.44%,超过 20%,配额履约缺口量 107299 吨。

 2021 年 12 月 15 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禹州分局向该单 位下达了《按时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工作告知书》,要求该单位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2019-2020 年度(2021 年第一个履约周期)碳配额清缴,2021 年 12 月 29 日该单位 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进行了全部免费配额 量清缴结算,但仍有 107299 吨配额履约缺口额未清缴;2022 年 1 月 1 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下达了《关于依法查处未按时 足额碳排放配额企业的通知》,2022 年 1 月 4 日许昌市生态 环境局向有关分局下达了《关于依法查处未按时足额碳排放 配额企业的通知》,均要求该单位 2022 年 1 月 10 日前按时 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完成 2019-2020 年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2022 年 4 月 7 日,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第二十八条,禹州分局向该单位下达了处罚决定, 责令该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目前,已处罚到位。 

 案件启示: 2021年是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首个履约周期,碳排放交易及温室企业排放控制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此案是禹州分局首次办理该类案件,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禹州分局执 法人员克服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经验不足等困难,通过深 入学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研讨其他地区办案经验,顺利通过智慧办案系统完成案件办 理。通过案件办理,提高了涉案企业的法律意识,对其他涉 温室气体排放企业产生了警示作用,有助于企业履行环境保 护主体责任,主动减少碳排放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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