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2-06-16 09:24:32发布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泉州市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显示,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偏高,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1号、2号压砖机均正在生产,两台压砖机共用一个袋式除尘设施,1号压砖机与袋式除尘设施的粉尘收集管道未连接,2号压砖机与袋式除尘设施的粉尘收集管道已连接,但袋式除尘设施未开启,袋式除尘设施PRG程序菜单显示该设施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控制仪表盘未显示数值,压砖机粉尘未按备案批复要求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经调查,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2015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四项环境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将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本案中,当事人已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但不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当事人不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相关负责人还被行政拘留,付出的是惨痛代价,得不偿失。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必须确保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还要同时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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