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违法企业进行检查
去年7月5日,顺德区环运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杏坛镇堤围外一无名金属表面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证照。
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处理厂私自建设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并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向旁边河道。经检测,该厂所排放的废水的重金属锌含量超标10倍以上,对环境构成严重污染,涉嫌犯罪。随后,环运部门将该案件移交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
现场拍摄被污染的河涌
经过数月的侦查,2018年1月15日,杏坛派出所成功抓获上述工厂负责人李某(女,50岁,顺德人)等2名犯罪嫌疑人。经查,嫌疑人在该无证加工厂使用强酸对金属进行清洗加工,产生的强酸污水简单用硝碱进行中和后,直接将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到河里。
目前,2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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