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企业有地方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这次检查时,发现企业正在生产,但排污许可证已过期。企业给出的说法是,二个月之前就申请延续了,可是到现在还没有批下来。这种情况我们能按无证排污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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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是关于在新旧排污许可证衔接期间,原核放的排污许可证过期后排污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一、首先核实该企业所陈述的,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许可决定的情况是否属实。
环保部门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企业是否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已向行政机关申请了排污许可证延续许可的事实;
2、收到延续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是否作出了准予许可的决定。
如经调查核实,企业确实属于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已向行政机关申请了延续许可,但许可机关在期限届满前未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环保部门应当认为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已准予延期,企业是持证排污。
二、其次应审查企业是否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应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限是否到期。
如企业所述情况经核实不属实的,环保部门应审查企业是否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应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限是否到期,并分别以下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属于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工序,且最后申领许可证时限已到期,企业排污许可证已过期且有排污行为的就应按无证排污处罚;
2、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六条规定的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情形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已过期且有排污行为的就应按无证排污处罚;
3、属于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工序,但未到最后申领许可证时限的,即使企业有排污行为也不得按无证排污处理;
4、不属于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工序,也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六条规定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情形的,企业排放了污染物的也不得按无证排污处理。
综上所述,贵局应区分企业所在的行业、目前排污许可证延续办理的实际情况、排污许可证实施时限等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附相关法律规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六条
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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