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排污许可证问题企业关停怎么办?

2019-02-14 10:30:00发布

目前全国范围环境整治问题已纳入国家重点工程整治项目,在这样大的背景之下,愈来愈多的企业面临被处罚或被关停,这势必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无法经营。

我们国家不同于其他适用判例法的国家,相较于国外参照预先判例的与时俱进性,我国具有成文法性质的法律则相对比较滞后、僵化,但即使如此这样,我国的法律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法律作为当下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害的唯一有力武器,对其的准确认识与把握才能更好地为我们所服务,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在办案实务中遇到因环保问题而被迫关停中的重要违法点——排污许可证

首先,何为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我国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包括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排污许可证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哪儿?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可知,排污单位,即那些被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想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否则属于违法排污、违法经营行为,面临被行政处罚或关停的必然风险。

再次,针对排污许可证,常见的违法点有哪些?第一,无证排污。即排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直未获取排污许可证。此时的企业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直在违法经营。第二,续期的问题。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过期不申请并继续排污的,视为违法的无证排污行为。第三,违反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事项。如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范围的,包括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再如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违反这些规定的,也属于违法排污行为。第四,申请变更问题。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许可事项发生变更、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未申请变更的,同样会被归入违法排污行为。

最后,当出现排污许可证上述违法点而面临被处罚或被关停时,我们应该怎么应对?我们办案实务中,环保类关停中处罚方大多数都是拿排污许可证存在违法点来说事儿。如甲企业,起初在乙地块开始合法的生产经营时,乙地块没有被划入禁养区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后期该地块被划入了环保区域,这就涉及此类区域可能是禁止存在排污类建设的。当时甲企业排污许可证正好到期,想要续期,但当地政府明确对其说我们不会给你办理续期,而等到期限过了,对方就以违法排污及环保区域为由下发责令关停的处罚决定,当然不会谈给企业补偿的问题。

我们企业主在生产经营中,首先一定要重视排污许可证,将上述违法点尽可能的提前完善以达到合法的状态,不要让处罚方抓住把柄。其次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遇到环保关停时不要慌,专业的律师会为您尽可能的挽回损失。在面临环保关停时企业主需注意的是:

1、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企业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即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企业主必须确信自己享有知晓事实理由并陈述申辩的权利。

2、行政机关若认为企业存有违法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要依法向社会***息,为公众所知晓。这是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客观要求之所在。行政处罚公开的目的是让公众监督,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未向社会公开执法则公众也无法监督。因此,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存在违法或者显示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依法有权申请撤销、变更或者纠正。

3、对行政机关在没有经过对企业前期任何的认定违法行为的存在的情况下,对企业实施关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比如,你的企业行政许可证超期,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续证,行政机关不给办理续证。并以企业许可证超期、不符合法定生产经营条件为由关停的,并且相关部门下发《关停决定》的,对关停通知不服的,我们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另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环问问提醒,面临环保关停,企业主不要慌,要心中坚信自己拥有质疑和救济的权利。咨询专业的律师,与律师一起争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