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存在违反,擅自建成或运行违规产能,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控制指标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移交同级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2、对未严格落实环保提标改造任务,环保达标验收标准低,污染物治理设施缺失,提标改造验收监测因子不全、在线监控设施未安装、排污口不规范或未联网等企业,由各市环保局依据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其限期、限产整改行政决定,整改限期不超3个月,限产按正常产能的50%计算;
3、对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且实际排污行为未发生、相关信息未纳入排污许可申报的,移交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
4、对较好完成提标改造任务,环境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纳入正常环保管理;
5、许可证副本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
6、筛查重点区域的选择是否正确;
7、环评或备案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具备发证条件;
8、投产日期与环评或备案文件是否存在逻辑矛盾;
9、生产单元、生产设施是否有遗漏,必填参数是否填报完整;
10、原辅料、燃料是否有遗漏,单位是否有误;
11、是否遗漏产污环节,是否遗漏无组织产排污环节;
12、各产污环节污染因子是否填报齐全,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属于可行技术,判定是否正确;
13、是否遗漏排放口,一般或主要排放口判定是否正确;
14、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是否填写正确;
15、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正确;
16、许可量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从严选取要求,许可年限是否超过3年;
17、自行监测点位、 因子、频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遗漏厂界无组织自行监测方案;
18、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对照企业的申请材料、承诺书和许可证副本开展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9、是否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20、许可证副本内容是否与 现场情况一致 ;
21、是否安装或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监测设备 ,开展自 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22、管理台账的记录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
23、执行报告的内容及提交频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
2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各项附件是否规范;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有时限要求吗?
- 哪些情况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 哪些情况需变更排污许可证,有时限要求吗?
- 环评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许可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 排污登记事项有误,如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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