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排污许可制度主要适用于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水污染物排放,暂未将固体废物排放和噪声污染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三)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
关于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转让,草案规定: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储存以供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6月1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相关问题
- 高盐废水对活性污泥的影响有哪些?
- 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中的硫化物危害有哪些?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有时限要求吗?
- 哪些情况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 哪些情况需变更排污许可证,有时限要求吗?
相关文章
-
水处理中常见十大问题(污水厂里常用的药剂有哪些?)
-
废水处理常用药剂的分类(絮凝剂在使用时的注意问题)
-
【环保违法案例】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十)
-
【环保违法案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
【环保违法案例】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九)
-
【环保违法案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
什么是含油废水?(含油废水的10种处理方法)
-
7种工业废水处理方法(酸碱废水、造纸废水、印染废水、化学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