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能力,规范处理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污染事件所带来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昌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昌都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市界外发生但影响到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昌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意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以属地为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以整合现有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不断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发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应急培训演练。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造****员死亡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昌都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2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发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联系环保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土局、公安消防支队,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全市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终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3)向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自治区救援支援。
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环境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环境应急办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为办公室组****员。
工作职责:
(1)承担全市环境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督促风险源单位和县(区)政府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
(4)监督指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5)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开展活动,评估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
(6)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
市发改委: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做好监督审核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环保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做好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负责放射诊疗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参加伤员的搜救工作;协同制订、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配合清理事故现场;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参与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方案,配合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地形和周边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环境洗消。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防止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或配合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提供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协调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对淤泥等污染物进行清理转移处置,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
市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安监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组织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或提出处置方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协调城市供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市政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分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