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哪些要求?

2019-03-07 14:46:54发布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排污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附件: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doc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全部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 http://www.zhb.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达不到(一)准予批准的条件中的任何一条: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窗口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受理地点: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楼综合窗口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政务服务大楼。

交通方式:可乘170、C85路公交车至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或市内乘地铁1号线至行政中心清风站下车,步行500米至综合楼。

办理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六、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1份

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自行监测方案

 

原件

 

1份

3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原件

1份

4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原件

1份

七、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无申请时限要求。

受理时限:5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30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

(2)网络提交

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当场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三)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同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许可结果将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证件首次发放有效期3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延续换发有效期5年。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到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3149810。

2.咨询回复

由环保局窗口负责,通过电话回复方式或窗口当场回复方式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者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投诉:(0871)64141273。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可以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不予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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