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2019-03-06 14:21:18发布


台州市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一章   则

一、[制定目的] 为加快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理顺排污许可证与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危废管理制度等关系,实行“一证式”许可、“一证式”监管,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5]39号)、《关于台州市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试点的复函》(浙环函[2015]291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许可证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80 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核发范围] 台州市辖区内所有有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全过程管理,包括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

三、[实施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由有关人民政府委托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发

四、[核发类型] 排污单位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四种。A类是指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B类是指不需总量控制的生产性排污单位,C类是指服务性排污单位,D类是指非生产性公建项目或房地产项目的排污单位,项目建成后终止。

五、[有效日期]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六、[许可内容] 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排污许可证正本的内容应当包括:

1、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排放的污染物主要包括:COD、氨氮、SO2、氮氧化物及其他特征污染物种类;

3、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二)排污许可证副本的内容应当包括:

1、排污单位单位基本概况及生产经营场所所属生态功能区、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等;

2、污染物排放要求,包括排污口类型、排放去向、方式、时间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3、排污单位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噪声等;

4、环境管理要求,包括建设期、生产运营期、停产关闭期的环境管理要求;

5、生产基本情况,包括主要生产设备、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

6、污染治理情况,包括废水、废气等治理设施处理工艺及能力;

7、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8、建设期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场地恢复措施等。

七、[环评分类] 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环境污染与影响程度和环保部的分类管理目录,分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时须提交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准入红线、总量控制红线

(二)建设项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

(三)排污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排污权;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领材料] 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保承诺书以及环保中介机构建设项目环评承诺书;

(二)审批部门立项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以及工商登记证明;

(三)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报告书;

(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报告表项目需提交环评专家评审意见;

(五)须取得排污权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已批未建] 对于已经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未投入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办理。

十一、[已产申领] 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但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的,除符合第八条要求外,按第九条提交材料,并补充以下材料办理。

(一)委托有资质环保中介机构编制的环保“三同时”执行报告(含环保设施竣工监测[调查]报告);(申领许可证A类、B类和D类)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报告表项目需提交“三同时”执行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申领许可证A类)

(三) 建立环保机构以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制度;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延续条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

(一)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已被国家禁止或者淘汰的;

(二)因生态保护红线或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在该区域排放原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的;

(三)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

(四)按照规定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逾期未继续申购的;

(五)初始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到期后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或者未上报“三同时”执行报告和年度报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延续材料] 符合延续条件的排污单位,须办理延续手续提供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原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三废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费和排污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

(四)各年年度报告。

打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