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2019-03-05 15:42:42发布


衢州市哪些企业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污染物排放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且经依法核定排放量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

  (五)运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 本省对排放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以及向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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