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辉县市某电镀作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01-12 10:23:29发布

01、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辉县市某镇有一电镀锌加工厂,每天不定时生产,产生难闻气味,污水排放不合理”的问题后,即刻安排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开展摸排,及时锁定可疑点位,并联合当地政府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在某村发现群众所举报的电镀作坊,现场有2名工人正在进行电镀作业。该电镀作坊建有一条电镀锌生产线,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车间清洗槽旁有1台水泵,连接有软质排水管,排水管通过车间西侧墙脚伸出车间(厂区外),由北向南被建筑垃圾覆盖,地面能明显看到排水痕迹,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渗入地下。现场工人陈述,该电镀作坊生产期间每天下午下班前将镀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电镀作坊车间外排口和离心机旁废水暂存池处的液体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显示,厂外排水口锌浓度值为175mg/L,超标115.67倍。

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之规定,该电镀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且锌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2年11月15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辉县市公安局进一步查处。2022年11月16日,辉县市公安局决定对该案件立案侦查。

03、案件启示

1.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在本案办理中,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形成了部门协作工作合力,实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极大震慑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2.强化群众举报作用。该案件中涉案的电镀作坊位置隐蔽,排放废水中锌浓度严重超标,对周围环境影响恶劣。类似的作坊式加工点多位于偏僻区域、监管力量比较薄弱的地方,日常监管中较难发现。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能够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打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