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利用无人机对空厂房(院)侦查拍摄,在无人机的高空镜头下发现,位于新乡县某大道274号院内存放有大量金属件,新乡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某镇政府、公安机关对该院进行检查。经查,该院内建设有两条镀锌生产线,位于车间内南侧,呈一字型排列,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姚某某为该加工点独立自然人。生产过程中清洗废水以及转运镀锌件和晾干时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流入车间外两个不规则的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两个土坑内存液14.34吨。经鉴定,两个土坑内存液均属于危险废物且含有重金属。
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姚某某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2年5月27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将案件移送新乡县公安局,新乡县公安局于当日刑事立案。2022年6月20日,新乡县人民法院以姚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03、案件启示
无人机在日常执法中的应用,不仅扩大和延伸了环境执法的范围和视角,更帮助执法人员精准、快速地发现并判定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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