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洛阳某公司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2023-01-10 10:35:06发布

01、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5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执法人员对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硫化氢等工业废气通过裂解反应釜顶部排放口和车间外的废气主管道底部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685000元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03、案件启示

在日常环境执法工作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帮扶企业的普法宣传,提高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同时也更要严厉打击企业“明知故犯、恶意违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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