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4日,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舞阳县刘庄村的一处院子内疑似存放有化工废桶。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后,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院子内存有大量化工废桶,桶体上贴有危险废物标签,标注化学名称为“废矿物油”。结合第三方检测报告,初步认定院内贮存的物质为危险废物。经称量,现场查封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57.1吨。
在对非法贮存危险废物进行调查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又接到举报称涉事院子的周围农田里填埋有危险废物。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周边环境进行搜寻,发现两处农田存在倾倒掩埋废矿物油痕迹后,立即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挖掘机对涉事农田进行开挖,现场挖出约50吨的含油土壤、液体吨桶和黑色油泥袋。
经查,闫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从他人处运来近100桶装废矿物油的化工废桶放置在刘庄村的院子内。由于运输和搬运过程中化工废桶破损,闫某某将13个吨桶内的废矿物油(约7.1吨)直接倾倒在刘庄村其承包的农田内。因未做掩盖,味道比较刺鼻,闫某某随后又将倾倒废物和污染土壤(约40吨)填埋至闫湾村;同时,闫某某还涉嫌将15个化工废桶内的废矿物油(约9.3吨)填埋至闫湾村。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闫某某非法倾倒废矿物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3月28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漯河市公安局并抄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3月29日,舞阳县公安局正式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2022年8月1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漯河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五千元奖励。
【启示意义】
1.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充分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排查问题线索,及时、准确固定证据,大幅提升执法效能。此外还可以加强对周围群众的走访和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才能有效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
2.生态环境部门可建立健全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及时侦查、固定证据,形成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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