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案例】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赤泥浆泄露造成水污染事故案

2022-11-22 10:46:00发布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2日,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南川区西城街道凤咀江福南桥段河面出现大量死鱼”,发现当天重庆市南川区某氧化铝有限公司小二坡段赤泥输送管道(架空跨河段)发生穿孔,管道中的赤泥浆液泄漏至凤咀江,对凤咀江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经查,南川区某氧化铝有限公司跨河赤泥输送管道于2020年3月12日2时50分左右发生穿孔,引发约17立方米碱性赤泥料浆液泄漏进入凤咀江。南川区某氧化铝有限公司跨河赤泥输送管道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生事故后也未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造成泄漏点下游部分河段出现pH值超标、部分鱼类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36万元。

(二)查处情况

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企业发生水污染事故,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相关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生一般水污染事故处直接经济损失的20%罚款,即1.9072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邱某某、直接责任人张某某分别处3.9万元、1万元罚款;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企业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2020年7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渔政等部门、检察机关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与某氧化铝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某氧化铝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06.95万元7月14 日,双方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9月15日,法院裁定赔偿协议有效。9月8日,企业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责任,购买23.5万尾鱼苗在凤咀江4个增殖放流点放流,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增殖放流工作。

(三)案件启示

一是快速响应,强化部门联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市生态环境局靠前指挥,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快速响应,及时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及属地镇街分头行动:一方面行刑衔接,案件调查取证和司法鉴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同步进行;另一方面应急处置,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遏制进一步的污染。

二是强化指导、严格责任落实,督促企业整改环境风险隐患。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三个不放过”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清楚事件原因基础上,督促企业及时完成环境风险隐患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和相关人员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创新方式、提高责任意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是重庆市首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处置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追责的案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机关监督协调,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的高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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