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0日,根据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系统发出的告警信息,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COD和氨氮在线监控设施校准曲线不符合正常形态。现场使用高、中、低三种浓度标液的质控样比对,结果显示自动监测数据无明显变化。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厂长在校准时,人为调整标液浓度,导致标准曲线与规范要求不符,现场监测的COD和氨氮自动监测数据波动极小且与实际严重不符。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2021年11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43万元。2021年11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对厂长行政拘留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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