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2日,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对长子县某华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协合风电项目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施工期间对剥离表土未单独收集和存放,施工过程中剥离的部分表土就地倾倒于风机机位和施工道路边坡。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的规定。
2020年6月22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对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2020年6月28日,该公司对某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倾倒于机位和道路边坡的剥离表土进行了收集和存放,剥离表土将用于绿化。
2020年7月14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并对2位相关责任人各处罚款1万元。
【启示意义】
表土是难以再生的土壤资源,我国多项法律法规要求保护表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相关企业应提升法律意识,切实履行保护土壤资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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