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昆山市某模塑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械加工生产,配套建设有注塑成型工段,用于生产模具的试模使用。注塑工段使用原料为ABS塑料粒子、PC塑料粒子、PP(聚丙烯),生产、使用过程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该工段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废气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处理结果】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工段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典型案例。
经查,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4月通过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均明确,其注塑成型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且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下简称“无组织排放标准”)亦明确“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近年来,中央及各地对大气污染治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并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及废气排放标准的形式予以明确。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应当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与时俱进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主动按照新法、新规改进环境保护措施,始终做到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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